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污染土壤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1-24 16:36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之前提起的夏书江等七人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2月以来,夏书江等七人开始从事废机油收购工作,并将废机油储存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一出租院内,因废机油的倾倒、储存不当造成遗撒和渗漏,污染院内土壤面积约300平方米。朝阳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与公安、环保等部门沟通联系,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了院内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认为夏书江等七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审查后,提起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夏书江等七人共同将受污染土壤恢复原状,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9.77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夏书江等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连带责任,判决夏书江等七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万元,共同承担鉴定费用19.77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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