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刑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0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镇**村**号,现住左云县**镇**街**酒店**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卖给李某乙50元的毒品“忽悠悠”,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忽悠悠”。
2.2018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卖给马某某50元的毒品“忽悠悠”,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马某某、李某乙、刘某(主体不详)在其家中吸食“忽悠悠”。后侦查人员在李某甲家中查获219颗“忽悠悠”,经称重,219颗“忽悠悠”重42.4299克。经鉴定“忽悠悠”含有安眠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忽悠悠”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并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梅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左云县**镇**街**酒店**房。
2.案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