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7〕2号
被告人王瑞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被告人王瑞文因诈骗罪于1991年被山西平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平定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瑞文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2月12日、2017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瑞文于2007年至2011年实施的诈骗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瑞文挂靠在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在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了药林寺会议中心、国际新城项目土建工程,期间,被告人王瑞文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夸大工程收益,并向被害人许诺高额分红,向被害人闫某甲、闫某乙和杜某某多次实施诈骗。
1、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王瑞文多次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70万元;
2、2010年10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共60万元;
3、2011年10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10万元;
4、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杜某某现金7.8万元。
(二)被告人王瑞文于2013年至2016年间实施的诈骗罪
2013年始,被告人王瑞文谎称自己在太原承揽了修建高速路工程,鼓吹该工程工程量大,收益高,多次向闫某甲、闫俊丽闫某乙实施诈骗。期间,二被害人向王瑞文催要钱款,被告人王瑞文为取得二被害人进一步信任,于2014年伪造了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事项通知书,2015年伪造了山西省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务结算统计表并私刻公司公章加盖,继续诈骗二被害人,并将所骗钱财挥霍殆尽。
1、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3万元;
2、2013年4月,被告人王瑞文多次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60万元;
3、2013年6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30万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10万元;
5、2013年11月,被告人王瑞文以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10万元;
6、2013年12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10万元;
7、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瑞文以承包工程为由,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2万元;
8、2014年1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5.5万元;
9、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瑞文以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4.5万元;
10、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2.4万元;
11、2015年2月6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3.5万元;
12、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2万元,并按王瑞文指示,将2万元现金打在郑晓辉银行卡上;
13、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1.7万元;
14、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15.8万元;
15、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甲现金共3.8万元;
16、2013年6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18万元;
17、2013年8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10万元;
18、2013年11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40万元;
19、2013年12月,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20万元;
20、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6万元;
21、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5万元;
22、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0.6万元;
23、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7万元;
24、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3.8万元;
25、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0.56万元;
26、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2.6万元;
27、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3万元;
28、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瑞文骗取受害人闫某乙现金1.6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瑞文诈骗诈骗闫某甲234.2万元,诈骗闫俊188.16万元,杜某某7.8万元,共计430.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丽
2017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瑞文被羁押于山西省平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