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五刑诉〔2017〕2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就读于朔州市第四中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10号监室的被告人林某甲,伙同同监室在押人员马某(另案处理)殴打同监室在押人员黄某某,致使黄某某右耳耳鼓膜穿孔。经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娜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