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山西省灵丘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月9日通过“张某乙024”淘宝账号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枪针、合金液压钢管、瞄准镜等配件并自己加工改装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枪支照片、交易截图、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臧永峰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灵丘县**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93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