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18〕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镇*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8年6月14日以威胁恐吓方式要求被害人薛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多次要求薛某某给其发送内衣内裤的照片并要求文字解决其生理问题等淫秽信息。6月16日犯罪嫌疑人到被害人父母住宅进行拍照,并威胁被害人。6月17日又多次发送淫秽信息、语言威胁恐吓被害人。6月18日又发送手枪照片、手夹两枚子弹的照片给被害人,并发送语音信息威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