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7〕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霍州市**厂**,现住**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霍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霍州市**厂**,现住**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霍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霍州市**厂**,现住**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霍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霍州市**厂**,现住**宿舍。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霍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为增加霍州市**厂石料产量,购买2吨硝酸铵复合肥,安排被告人苗某某将该2吨化肥与柴油配置成爆炸物,全部用于石料爆破。
2017年6月1日,王某某再次购买2吨硝酸铵复合肥,用自己的黑色桑塔纳将其中5袋化肥拉到**石料厂,安排被告人苗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配置成爆炸物,用于测试爆破效果。
2017年6月6日晚7时许,王某某安排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将测试剩余的复合肥配制爆炸物,准备用于次日的石料爆破。在配置过程中,霍州市公安局民警到达该石料厂,将用于制造爆炸物的复合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霍达石料厂经营资质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泓江
2017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