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检刑一公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241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住灵丘**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天,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4日中午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晋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洗朔线与朔州支线连接处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法定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系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