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7〕4号
被告人杨茂林,男, 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57********,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原市*甲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大学文化,山西省**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曾先后担任山西**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常委、山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11月21日以被告人杨茂林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山西省**厅副厅长、山西**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山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2550.091019万元人民币、98万美元、68万元港币、5万欧元。
(一)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煤业集团总经理、山西**集团副总经理、**矿业集团董事长、**煤电集团副总经理、**矿矿长等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采购设备、支付货款、合资办矿、销售煤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650万元人民币、95万美元、5万欧元、一套价值212.2792万元人民币的房产、二辆共计价值30.36万元人民币的轿车、共计价值22.32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及黄金制品、一块价值32.530389万元人民币的伯爵手表、共计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加油卡和购物卡、赴澳大利亚旅游费用19.4568万元人民币、以低于市场价64.03963万元人民币购买两套房产
1、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澳大利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山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集团公司所属水峪、新阳、中兴等多家洗煤厂技术改造、建设工程以及支付工程款、承包经营*甲煤矿选煤厂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九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北京赛特饭店等处收受分别担任上述多家**公司首席代表、法人的王某甲共计67万美元、一个价值2.3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鸟巢工艺品;分三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某某共计90万元人民币。
2007年11月,被告人杨茂林让王某甲安排自己的家人、朋友以考察为名到澳大利亚旅游,旅游费用19.4568万元人民币由**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
2010年9月及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自己的办公室分二次收受王某甲共计2万美元、一个价值11.375万元人民币的金酒樽工艺品并承诺对其公司继续给予关照。
2、2007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山西**科贸有限公司承揽**矿业集团电力光缆数据传输网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同年11月,杨茂林在太原市学府街某咖啡厅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甲一张由太原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500万元人民币银行转账支票,之后杨茂林将该500万元转入由其弟杨某甲经营的太原市**物贸有限公司使用。
2010年3月,杨茂林与胡某甲商定对收受的500万元以借款为名予以掩饰,之后安排其弟杨某某以太原市**物贸有限公司名义给太原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并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科技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借款。
3、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能源集团与**矿业签订原煤购销合同以及在拖欠购煤款的情况下继续从**矿业拉煤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分三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集团总裁姚某某共计5万欧元、4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月以及2015年2月,杨茂林又以借为名分二次向姚某某索要共计330万元人民币。
4、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推进**矿业集团与*乙煤矿合资成立山西**矿业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以及由*乙煤矿实际控制人孟某某承揽新公司矿井建设项目、支付建设工程款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分三次在**矿业集团招待所、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孟某某5万美元、一套位于北京市**家园21号楼2单元902室价值212.2792万元人民币的房产、一张存有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5、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山西**煤化有限公司出资入股由**矿业控股的山西*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从**矿业购买原煤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分四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太原市丽华大酒店等处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郭某甲共计5 0万元人民币、一根200克价值3.8万元人民币的金条。
2009年4月,杨茂林以借为名向郭某甲索要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夏天,杨茂林在太原市丽华大酒店收受郭某甲一块价值32.530389万元人民币的伯爵手表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6、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山西**矿用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商贸有限公司成为**矿业集团供货商以及在支付货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五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颉某某、李某甲共计40万元人民币、价值1.5万元人民币超市购物卡和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加油卡;以借为名分二次向颉某某索要30万元人民币;让李某甲出资为其弟购买了一辆价值14.08万元人民币的尼桑轩逸轿车;在其父亲生病住院期间,在山西省荣军医院收受颉某某、李某甲3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及2012年10月,已担任**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又分二次以为自己报销票据为由向颉某某索要共计8万元人民币。
7、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煤业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太原*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矿业、**煤业销售钢塑复合管以及支付货款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白某某100万元人民币。
8、2005年5、6月份,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海**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向**矿业销售采煤机械提供帮助,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人石某甲10万美元。
9、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推进山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山西*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集团对新公司生产的原煤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事项中提供帮助。2007年7、8月份,杨茂林在山西太原万狮京华大酒店收受该集团董事长李某乙1万美元。2010年,杨茂林又以低于市场价64.0396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二套**集团下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
10、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向**矿业销售矿用设备、支付货款等事项提供帮助,分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北京某宾馆房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共计5万美元、20万元人民币。
2012年9月,已担任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刘某甲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11、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煤电集团副总经理、**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忻州**机械有限公司设备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分六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乙共计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
12、2012年至2016年,晋城市个体人员关某某多次找到时任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向其提出帮助低价购煤及承揽工程的请托,被告人杨茂林承诺给予帮助并分四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关某某共计6万元人民币。2013年10月,杨茂林又以借为名向关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
13、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山西**小商品批发城董事长石某甲购买原煤提供帮助,分三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石某甲共计23万元人民币。
14、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推销山西**特种泵业有限公司产品提供帮助,分七次在太古县**村自己的老家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乙共计21万元人民币。
15、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山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矿用设备中提供帮助,分九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丙共计14万元人民币。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推销该公司的产品,分三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刘某丙共计6万元人民币。
16、200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煤电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山东**真空循环泵厂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销售员许某某共计20万元人民币。
17、1993年,被告人杨茂林时任**矿务局**矿副矿长,因太原市万柏林区**村的*丙煤矿越界开采,造成**煤矿主通风巷道漏风。*丙煤矿负责人李某丙找到杨茂林请其关照,杨茂林违反规定未将该事故上报,*丙煤矿未受到任何处罚。2004年4、5月份,杨茂林以借为名向李某丙索要一辆价值16.28万元人民币的东南汽车并交给自己的亲属使用。直到2016年4月,杨茂林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后,才将该车退还给李某丙。 ???????
??? 18、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采购太原市**空压机公司设备及支付货款提供帮助,分五次在太原市*乙小区自己家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丙共计7万元人民币。
19、2009年9月及2012年9月,被告人杨茂林分别利用担任**煤业集团总经理、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参加内蒙古**煤炭机械展览会及**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产品鉴定会期间,接受**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总裁曲某某帮助推销其公司产品的请托,分二次在自己住宿的酒店收受曲某某凯二根共计150克价值4.8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
20、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太原**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设备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四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孟某某共计2万元人民币。
(二)利用担任山西省**厅副厅长、全省**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督查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安全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80万元人民币、58万元港币、2万美元
1、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山西长子*丙煤业有限公司所属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等事项提供帮助,分二次在太原市*甲花园小区、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某某共计100万元人民币、30万元港币。2015年5月,杨茂林又以借为名向崔某某索要70万元人民币。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安全督查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对山西**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于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分三次在太谷县**村自己的老家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共计3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予以关照。
3、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安全督查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对山西**煤业集团所属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分四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太原某酒店等处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共计3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予以关照。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安全督查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对山西*甲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检查以及为该公司审批相关事项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三次在**宾馆、太原市迎泽宾馆、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米某某共计1万美元、20万元港币。
5、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茂林作为省**厅副厅长、**安全督查组组长,在对山西*乙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责令其整改。同年5月,杨茂林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某2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给予关照。
6、2012年,被告人杨茂林作为省**厅副厅长、**安全督查组组长,在先后二次对山西*丙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检查过程中均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责令其整改。2012年9月及2013年春节,杨茂林分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太谷县**村自己的老家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郭某乙共计2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给予关照。?
7、2012年8月,被告人杨茂林作为省**厅副厅长,在参与指挥山西*丁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期间,在吕梁市**县**宾馆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某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今后继续予以关照。
8、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省**厅副厅长、**安全督查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对山西襄垣县*丁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于检查当晚在襄垣宾馆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丁8万元港币。2013年春节前,杨茂林在太原海外海酒店再次收受李某丁1万美元并承诺继续予以关照。
(三)利用担任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常委、**煤电集团副总经理、**矿业集团董事长、**煤业集团总经理、山西省**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232.1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1万美元、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一套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
1、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多次为该集团*戊煤矿党委副书记张某甲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分三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张某甲共计3.5万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及2013年1月,已担任**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在自己的办公室等处分二次收受张某甲共计10万元港币、5000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2009年初,杨茂林又以借为名向张某甲索要100万元。
2、2005年3月,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该集团*戊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于2006年春节前在太原市西华苑小区自己家中收受蔡某某20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3年,已担任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分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太原市*甲花园小区家中收受蔡某某共计7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3、200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该集团*乙矿党委书记张某乙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7年中秋节期间,张某乙到太原市*乙小区杨茂林家中表示感谢,因杨茂林不在家中,张某乙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杨茂林的妻子石某乙,石某乙事后将此事告知了杨茂林。2008年及2009年春节前,杨茂林分两次在**矿业集团招待所收受张某乙共计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4、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山西**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常委等职务便利,为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煤电机电总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胡某乙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分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全喜共计2万元人民币。
2009年至2016年,已担任**集团总经理、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分十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太原市*甲花园小区家中等处收受胡某乙共计16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5、200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山西*甲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常委、**矿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矿业集团总工程师李某丁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3年,已担任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分二次在自己的办公室等处收受李某丁共计3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6、2002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山西*甲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煤电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煤电机电总厂厂长毛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9年,杨茂林分十四次在自己的办公室等处收受毛某某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7、2009年6、7月份,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煤业集团总经理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煤电集团*丙矿副总工程师胡某丙想要调整职务到山西**运销集团公司的请托,在太原市*甲花园小区的家中收受胡某丙10万元人民币,之后杨茂林向时任山西**运销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丁推荐了胡某丙。
8、2002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煤电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多次为该集团*甲矿副矿长李某戊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6年,已担任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分七次在与同学聚会时收受李某戊共计9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9、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山西*甲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多次为该集团公司所属**煤电*甲矿总工程师冯某甲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1年,杨茂林分六次在自己的家中收受冯某甲共计8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10、200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集团综合办公室主任张某丙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已担任省**厅副厅长的杨茂林分六次在太原市*甲花园小区家中收受张某丙平共计7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11、2005年6、7月份,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甲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集团*戊煤矿总工程师韩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在**矿业集团招待所收受韩某某4万元人民币和一套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
12、2008年7、8月份,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该集团*丙矿职工沈某某职务调整的请托并在**矿业集团招待所收受沈某某3万元人民币。2013年,经沈某某索要,杨茂林将所收财物退还。
13、2008年12月,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该集团*丁矿矿长冯某乙职务调整提供帮助,于2009年春节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冯某乙3万元人民币。
14、2006年,被告人杨茂林利用担任**矿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该集团化工公司经理温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9年,杨茂林分五次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温某某共计2.1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给予关照。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2014年10月,被告人杨茂林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3769.495301万元。其中,持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34.737912万元,8套房产共计价值人民币743.1036万元,汽车、保险、债权等共计人民币1374.98万元,扣押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6.673789万元。
杨茂林家庭支出共计1770.980788万元。其中,杨茂林为谋取职务晋升等事项共计支出人民币1502万元,家庭成员消费支出共计人民币55.433933万元,购买礼品、装修房屋、子女留学、赠与他人等支出共计人民币213.546855万元。
杨茂林家庭的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389.825315万元。其中,杨茂林及其妻子的工资收入共计人民币890.067048万元,投资理财、收取利息、接受赠与、收受礼金、出售房产等收益共计人民币499.758267万元。
综上,杨茂林的家庭财产与支出之和共计人民币5540.476089万元,减去其家庭合法收入与受贿犯罪所得共计4384.816615万元,尚有人民币1155.659474万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在案的黄金、手表、字画、现金、车辆、储蓄存单等;2、书证:杨茂林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文件、协助查封通知书、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财务凭证、收入证明、企业工商注册资料等;3、证人王某甲、胡某甲、姚某某、孟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茂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茂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茂林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 华
梁金龙
2017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茂林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9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