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李静文(绰号“大进文”,曾用名“闫桃”),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69********,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桥**。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小旦(曾用名“吴小旦”),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69********,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5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26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静文、武小旦涉嫌抢劫罪,向灵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2月2日依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李静文、武小旦伙同杜某某、刘某甲、白某某(均已判刑)、乔某(另案处理)驾车在山西省广灵县望狐岭路段,持火枪、防盗锁、铁棍等工具将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驾驶的解放141汽车拦住,将车灯、玻璃打烂,逼迫二被害人下车准备实施抢劫,此时,恰路过一辆153汽车,被告人在拦截153汽车时,李、赵二人趁机开车逃离。
2、2000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静文、武小旦伙同杜某某、白某某、刘某甲等人驾车在山西省灵丘县锅帽山灵源路附近,用车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北京福田农用车拦住,持火枪、刀等工具将刘某乙车灯、玻璃打碎,强行搜身,抢走被害人刘某乙及其姐姐人民币530元。之后,被告人等又驾车来到灵丘县王品沟桥附近,采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潘某某等人驾驶的河北东风153卡车拦住,抢劫人民币64400元,手机3部,传呼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重大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聂某某及同案犯杜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刘某乙、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静文、武小旦伙同他人多次持枪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军
2018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