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8-09-30 09:18
本案由光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经审查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受贿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于2018年7月11日以受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6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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