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为了勒索财物,以上山逮兔子为诱饵将其邻居年仅12岁的小学生刘某在放学回家路上骗至偏僻的山沟内。怕事情败露,遂用铜丝将刘某勒死,并用石头朝刘某头部猛砸数下,致刘某死亡后驾车离开。
该案案发后,我院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迅速派员介入侦查。通过参与现场勘查、案情讨论会、阅读案卷材料、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交流等方式介入刑事侦查活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全案证据,排除非法、瑕疵证据。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做得扎实有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四日内做出了逮捕决定。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三日内做出了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的决定。使得这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很快审查终结。
我院采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做法,加强了公、检在侦捕、侦诉环节的协调配合,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以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予以前置,不仅提高了案件质量、缩短了批捕、起诉时限,有效保障了公安机关依法,切实保障了人权,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