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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省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和培训(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若干规定》《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十个严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山西省“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每年年底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编报下一年度“三公”经费预算,严格在预算限额内支出,强化经费使用者的责任,并在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在单位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单位预决算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一并公开,接受全院干警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严格执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车辆数严格控制在财政厅核定的编制数内。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不准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三)不得擅自处置机关在编的公务车辆。

  第四条 公务车辆购置

  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除重大事故车辆外,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3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五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提倡绿色出行,集体公务活动原则上应集中乘车,同线路出行,人数许可的,应合并用车。

  (二)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车辆燃油实行部分定额管理,市内每车每月加油不超过90升(不包括离开市区出差)。燃油费用通过公务卡按月进行结算。

  (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车辆日常维修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报销,车辆单次维修在3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报计财处审核,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任何部门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外单位的车辆,禁止在下级单位或外单位报销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转嫁公务用车费用。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设专人对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保养等信息进行登记,每月将各部门用车里程、油耗明细在机关局域网公示,每年底,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将单车成本在机关局域网公示。

  第七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派车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原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严禁以工作需要为由,将警车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机关干警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 对公车私用检察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依照前款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或服务中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香烟和酒类饮品,标准为40元/位。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按接待对象确定接待范围,属于省院接待范围的,由外事接待处协调安排,经费从省院接待经费中支出;属于部门接待范围的,由部门负责安排,标准参照第十条,外事接待处审核,经费从部门接待包干经费中支出。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发票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纪念品和其他礼品,严禁用公款安排参观旅游景点。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规范出国(境)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

  因公出国(境)严格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按照外事接待处在上年末报送的“因公出国(境)预算额度经费申请表”确定当年支出。费用报销应及时准确,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凡是预算中未报送出国计划的一律作为无预算对待,财政部门不予审批经费申请,财务部门不报销出访费用。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省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警外出学习交流和培训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公务接待管理由外事接待处负责;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由政治部、外事接待处负责;院纪检组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