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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切实推动“健康平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立足我县实际,通过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推动负有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打击侵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推动形成社会治理效果。 

  二、工作原则 

  (一)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县委、人大汇报专项部署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对经梳理研判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专门汇报,为县委决策提供参考。 

  (二)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将专项活动与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为切入点,有所侧重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数量、紧盯监督效果、兼顾司法效率,防止因简单适用法律或机械办案影响“三个效果”的实现。 

  三、监督重点 

  (一)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 

  1、蔬菜、水果、肉类等含有违禁农药,或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超标等; 

  2、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走私冻肉及其制品等; 

  3、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在大型农贸市场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或配置快速检测仪器等; 

  5、销售虚假标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农产品、食品等; 

  6、假冒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销售; 

  7、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抽检等。 

  (二)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问题 

  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经营门店;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或超范围进行经营; 

  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5、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核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条件或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到位; 

  6、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否依法进行监管等。 

  (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问题 

  1、食品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监管部门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情形等。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8月至9月) 

  成立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要在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专项活动有关部署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初步了解本地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现状,为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89月至20197月) 

  1、多渠道发现线索。通过走访摸排,重点调查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等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情况,扩大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全面获取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信息,保持对新闻报道的敏感性,及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密切关注省院公益诉讼网络信息专报,收集整理涉及我县的案件线索;加强与刑检、案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常态化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切实拓宽案源渠道。 

  2、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在把好立案关的基础上,通过调取相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食药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记录、专家或者行业协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等,调查查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过程、方式和状态,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查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等。根据案件特点明确相应证据标准,规范调查核实程序,全面收集有力证据,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增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通过诉前沟通交流等形式,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3、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于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没有起诉,或者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要坚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对危害后果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要及时跟进,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刑事案件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8月) 

  认真总结梳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从中研判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与县委政府共同研究治理之策。同时,研究提炼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打造平定院行政公益诉讼好的检察产品,参加省院、高检院评选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专项活动领导组。 

  组长:刘维平(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兼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 

  成员:丁  会(党组成员、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部长) 

  王富生(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刑事检察部副部长) 

  李殿明(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 

  贾永生(刑事检察部副部长) 

  曹雁红(政治部副主任) 

  袁伟民(综合保障部副部长) 

  刘臻臻(民事行政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由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李殿明担任。 

  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担负起协调推进专项活动有序开展的职责。可按照高检院和省院、市院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增强监督实效。在调查核实装备、安全保障等方面,要予以倾斜,为专项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二)汇聚各方合力。对内,要落实好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民行部门与刑事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我院受理的公益诉讼相关领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数据。对危害后果涉及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刑事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对外,要积极争取县委、人大的重视,保持与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沟通,不断增进与法院的共识。遇有阻力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县委、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争取多方力量破解难题,增强专项活动效果。 

  (三)压实办案责任。省院拟将此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衡量各地公益诉讼工作质效的重要考量。我院要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今年要完成专项活动监督重点即“三类案件”全覆盖。 

  (四)规范舆论宣传。我院可通过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工作内网、两微一端等渠道,对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宣传内容要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重要指示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突出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突出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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