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事)例
法制网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葛晓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并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多种措施促进改过自新
【典型案例】王某(14岁)因和父母吵架负气出走,其间抢走李某价值4039元的手机1部和现金90余元。随后王某的父亲带王某投案。社会调查显示,王某之前无其他劣迹,无不良嗜好。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9个月。考察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某心理疏导两次,邀请其旁听庭审两次。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中较好地运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手段,引导、教育、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典型案例】喻某(14岁)、张某(14岁)因琐事纠集马某(15岁)、曹某(16岁)殴打史某(14岁),其间曹某用西瓜刀将史某砍成轻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促成双方达成和解,4名未成年人家长赔偿被害方8万元,并对4人训诫教育。检察机关对曹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定期回访帮教3名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督促家长正确管护教育。
【典型意义】对已涉嫌犯罪但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一放了之,与家庭、学校、社会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其违法犯罪。
合力救助困境未成年人
【典型案例】2014年,邵某因强奸、猥亵自已10岁的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害女童除在异省生活、母亲身患残疾不能履行监护抚养义务外,还没有其他亲友。
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害女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被害女童监护人。
【典型意义】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形式促成的全国首例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为此类案件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典型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过程中,发现其3名未成年人子女主要靠其违法开办诊所收入抚养,大女儿(16岁)和二女儿(13岁)分别在高、初中住校,上小学的儿子(9岁)整天泡在网吧不上学。
中原区检察院未检部门经评估认为,3名未成年子女有失管风险,应确定为救助对象。该院由未检科申请从专项救助资金中拨付1万元对张某的子女进行生活救助;教育部门负责对张某的小儿子进行心理辅导;张某取保候审期间及司法处理后,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就业培训和工作推荐,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
【典型意义】中原区检察院率先探索试行失管未成年人动态监控机制,积极搭建联动平台,推动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未成人权益保护组织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救助工作体系。
司法保护借助社会力量
【典型事例】2014年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成都市律师协会共建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制定委托公益律师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暂行规定。目前已成立由200余名公益律师组成的公益律师志愿服务队。
截至2015年4月,成都检察机关委托公益律师对84件120余人开展社会调查;根据公益律师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依法不批准逮捕50余人,不起诉60余人;检察机关结合公益律师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开展针对性跟踪帮教,3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被送往帮教(观护)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法院在判决中越来越多地直接引用社会调查报告内容。
【典型意义】该项机制为解决落实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专业社工力量不足、财政投入有限等实际困难提供样本,为建立健全未检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迈出重要一步。
【典型事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合作,由区政府出资,购买该中心社工服务,委托专职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开展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被害人救助等多项工作。
自2010年9月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成立,至2015年5月初,社工帮教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093人。其中,2011年至2014年,海淀区检察院共对131名未成年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委托司法社工开展未成年人帮教服务机制被辖区内公安、法院所认可、借鉴。
【典型意义】司法社工的价值观和专业背景,与未检工作理念、工作要求相契合。检察机关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实,提升办案效果,形成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