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与外籍雇员因对劳动合同中的英文“Termination”的中文翻译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就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走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运用娴熟的法律专业英语,成功化解了双方的分歧,并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外企支付离职员工医疗保险补贴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
2010年4月,拥有意大利国籍的桑特与某外商图文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文公司)签署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桑特受聘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该劳动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书写,双方约定两种文字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双方确认以英文版为准。
2013年4月17日,桑特以书面形式向图文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了辞呈,称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提前60天期限提出解除通知,该辞呈从当年6月 18日起生效。还要求公司给付薪资及住房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桑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税前人民币40.9万元。自当年6月至9月间,桑特与图文公司就上述费用多次交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5月12日,桑特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3年未付的医疗保险补贴。然而,桑特仅获医疗保险补贴6900美元的裁决支持。桑特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图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1万余元及延期违约金,支付医疗保险补贴 6900美元等。
庭审中,承办法官陈燕雯发现,在桑特提供的该劳动合同中文版中有多处翻译错误或不够精准之处,如翻译英语版本中“Termination”一词应包含“终止”和“解除”两层意思,具体释义需视语境而定。针对桑特聘请参加庭审的翻译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英语的培训,对“Termination”一词的确切含义,法院无法认同桑特解释为“终止”。若图文公司无过错而桑特提出“解除”,只能认定系其个人的辞职,个人辞职则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庭审中,法官多次指出桑特聘请的翻译人员不精准之处,并用法律专业英语解释了合同约定,避免了双方进一步无谓的庭上交锋。法官指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文和英文不符时,以英文为准。对劳动合同条款中“Termination”理解应全面考察。细看整个劳动合同,在有区别“解除”和“终止”的场合,对应使用的是“dissolution”来表达“解除”,“termination”来表达“终止”。特别是劳动合同中“使用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分别对应使用了“modification”、“dissolution”和“termination”,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对应的英文翻译分别为 “dissolution”和“termination”。从该劳动合同看,能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与合同期满桑特可享受的基本养老待遇的情形有关:或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及死亡;或公司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现象。如此理解该案劳动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相一致。桑特非因公司过错,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图文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况且图文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医疗保险补贴情形。
在陈燕雯循循善诱的调解下,桑特也渐渐理解了签署合同的结构及“termination”在合同中表达的含义,更理解了法官苦口婆心的目的。见状,陈燕雯又及时解释了中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与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不同补偿方式,还释明了中国法律对举证的规定。在说法条理清晰、运用英语交谈流利的法官面前,桑特和图文公司均表示出调解的诚意,最终双方达成由图文公司给付桑特医疗保险补贴及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签署完法律文书后,桑特竖起大拇指,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他对中国法官娴熟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外语功底表示由衷的赞赏。
(李鸿光)
■法官说法■
英文版劳动合同也受中国法律约束
陈燕雯法官说,设立在中国的外企招聘外籍雇员,大多都会签署有中英版的劳动合同。不管是中文版合同还是英文版合同,只要在中国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引发诉讼,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劳动者个人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则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企业根据情况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若属于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由企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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