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0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院官网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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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很多人都认为“人死账消”,如果自然人去世后,法律便不会追究其生前的行为,一些违法所得也可以留存下来。其实,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在某些领域,犯罪分子逃匿、自杀、病故等情形已经不再是规避责任的借口。任润厚“受审”事件应该是最具有典型意义,并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形成反腐威慑,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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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贪官死亡后其非法所得的财产也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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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4年多来,广西、海南、四川、青海等多地法院陆续审理了当地首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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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因病死亡近3年的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案一审宣判 没收违法所得超1295万。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第280条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锻造出一把惩贪治腐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任润厚去世近3年,案子仍要审。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没收违法所得超1295万
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此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徐才厚病亡后,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癌症恶化医治无效死亡。而根据新刑诉法第15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徐才厚病亡后,军事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新法实施4年多来,广西、海南、四川、青海等多地法院陆续审理了当地首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任润厚被剥夺的,还不只是党籍。他生前获得的涉嫌违法所得,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也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更加大快人心。因为,对于落马贪官,民众曾有一种说法:贪官“进去”了又如何?其非法所得,足够身边的人在外边享福。所谓“拼得一身剐、赚得子孙福”,虽然为人痛恨,却大约是许多贪官心中最后的盼头。反腐,就得断掉贪官最后的盼头,收缴他们贪赃枉法的非法所得,岂不让人拍手叫好!
其实,贪官们还应该注意到,随着反腐的推进,“反腐没有铁帽子王”,“刑不上退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死者”等曾经不成文的惯例,纷纷被打破;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反腐不是一阵风,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不敢、不能、不想”的“三不腐”机制,用实实在在的制度,把权力、欲望、贪婪都关进笼子里。这些实实在在的行动,都在说明,“从严治党”、“党要管党”是不可逆转的新常态,是大势所趋。
“人死案不消”应成为一种现实常态。就此来说,对于一些贪官而言,无论他们是因病去世还是畏罪自杀,他们的违法所得都不能不管不顾,而必须及时追回。与此同时,这名官员牵出的整条腐败关系网,也应继续追查。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有的贪官尽管已经死亡,没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死后却以贪官作为最终的名声定格,留给了世人“贪官”的坏名声,名字最终还是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有的贪官尽管已经死亡,却没法给配偶和子女留下腐败财产,留下的只有重大打击和奇耻大辱。贪官虽死,其“罪”不免,也留给官员们“贪官身后留恶名”“无论如何都不能贪腐”的警告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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