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律师对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何谓新形势
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基层的老形势——熟人社会特征。关于熟人社会的特征,费孝通先生曾在其《乡土中国》中有详细的阐述。生活在基层的熟人社会,需要熟悉的是人情、是面子,两者又非常微妙地融合于一体。有面子的人出面帮忙讲情,被帮助的人就容易得到人情,同时,给了被帮助的人以人情,也就给了帮忙的人面子。人与人的关系就在人情、面子的交会中不断黏合,从陌生到熟悉,从熟悉到熟人。缺少相互间的合作(基层称之为共事),就无法完成从熟悉到熟人的跨越。一旦建立了熟人关系,制度、规则就退为其次,影响其运作的是关系的密切程度。
熟人社会的关系类型:除去传统的以血缘和姻亲形成的社会关系之外,随着教育的普及和职业的分化,熟人社会还依托同学、同事等关系得以不断扩充。
处于基层的司法机关也不可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司法机关存在圈子文化、行政化现象。就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言,理想状态是两者同为法律职业者、有着共同的正义追求,并且律师以其专业技能对法官形成监督与制约。但是,从一些地方报道出的律师行贿法官、双方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来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远非理想状态。从基层社会的特征以及律师与法官和民事行政检察官的日常接触来看,律师与法官更易形成熟人关系;就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而言,基于专业知识服务的特点,律师提供服务主要靠职业道德约束,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如何克服或者说缓解律师、法律工作者因维系自身社会关系的考量而选择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不配合仍然是基层民行工作必须考量的难题。
说完老形势,我们来谈谈新形势: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落实
在基层,民事案件占据了法院案件数量的大多数,刑事案件占据了检察院案件数量的大多数,法律的生命不仅在逻辑,更在于经验。基层民行检察官可能缺少基层民事法官的司法经验。在缺乏足够案件数量支撑的情况下,基层民行检察官无法完成必要的司法训练、形成足够的司法洞识。一些省份实行的考录初任法官、检察官制度,从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考录初任法官、检察官,这一制度的推行,加速了律师向法官、检察官的流动。我有可能成为你,你有可能成为我,我们都有可能成为他的时候,才有可能真正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构建良好检律关系的重要性
刑事方面一些冤假错案的造成,很大的原因都是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而民事、行政方面,制约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关键因素是线索发现难。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知道去法院“打官司”,却未必知道检察院可以对法院“审案子”进行监督,这就更凸显了律师提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的重要意义。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和对司法公正的迫切期望,加强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的沟通联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共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作出的绝大部分民事行政裁判是公平公正的,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极少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总是站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时刻处在社会纠纷的激流中,是社会不和谐音符的直接感受者。开展检律合作,势必共同形成为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多方位提供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和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二)有利于共同构筑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
由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局限为事后监督,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案件线索来源较少,且审判人员作为司法人员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往往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程序和利用法律漏洞来掩盖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律师在受当事人委托全程参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亲历性和专业性而熟悉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审判人员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能够依据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客观公正的法律品格作出独立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发现问题,掌握线索,提供证据。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对于拓展案件线索,积极营造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无疑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对于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他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判,检察机关予以重点监督;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行政公益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都体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进行法律鉴证等法律服务活动,以客观中立地位、扎实法律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优势,积极向当事人说法释理,传播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行使正当权利义务,疏导过激失控行为,从而达到法律框架下趋利避害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
加强检律协商沟通,充分听取律师代理意见,对拟提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案前评估和风险预警,可有效避免一些可抗可不抗或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的案件进入到抗诉程序,避免因以案就案的机械执法办案而激化社会矛盾。
三、检律合作的可行性
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扞卫法律尊严的共同目标,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有着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这些都为检律合作提供了充分依据。
(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
法律的真谛、司法的灵魂都在于公正。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对此有着完全一致的价值取向。《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始终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工作主题。因此,建立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不存在价值理念上的冲突。
(二)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尊严的共同利益目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被宪法赋予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任。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的扞卫者,在法律执业过程中通过理性地运用法律、积极地宣传法律、大胆地质疑法律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完善。在发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努力防止和对抗公权力的膨胀与恣肆,从程序上有效制衡了司法权的扩张,维护了法治的尊严。
(三)检察官和律师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相同的法律职业特质为相互沟通协商扫平了障碍
对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检察官和律师能在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指引下,以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相同的思维理性在维护法律权威、化解纠纷矛盾、匡扶弱势群体、维护公序良俗中达成共识,从而形成务实高效的沟通协商机制。
四、检律合作的方式方法
四个字“沟通协商”。这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坚持三大原则,做好三个互动,建立五个机制,解决两个问题。
(一)坚持三大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其他一切原则都处于合法性阳光的普照之下。开展沟通协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逾越法律的雷池,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利益驱动滥用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
2.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自愿体现了法治的民主性特征。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语境下,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是平等的合作主体,且秉持自愿原则开展沟通协商,同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意愿,不得强迫误导当事人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申诉。
3.公正秩序原则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义不能迟到,秩序更不能缺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
(二)做好三个互动
1.深化检律现状认知,奠定良性互动基础
司法实践中,检律关系总体上是好的,但有时也还存在相互对立、相互防范等不良现象。只有清醒认识并不断改变这些现象,才能奠定检律良性互动的理性基础。
一是法治理念的更新,进一步指明检律双方法律职业认同。法治框架内,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分工虽不同,但目标一致,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
二是保障人权理念的确立,进一步明确检律双方价值追求同一。检察权的行使与律师执业权利的履行,在法律实施上彼此包容,相互促进,使案件当事合法权益在诉讼活动中得到最大化保障。
三是律师权利的扩充,进一步丰富检律双方互动平台。律师执业权利的扩充,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空间和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形式将会更加丰富多样。
2.注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把握良性互动重点
切实尊重并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要求之一,是实现检律良性互动需要牢牢把握的重点。
(1)树立正确的观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正确的观念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前提。
一要强化尊重律师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公民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民生需要,才能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强化诉讼公开的观念。诉讼公开是现代法治的趋势和要求之一,检察工作必须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不受监听、自由交流的情况下办案,不断促进诉讼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要强化平等协作的意识。检察官和律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各自的诉讼职能,规范地实施各自的诉讼行为,在平等协作中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2)落实严格的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严格的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
一要落实好律师接待制度。通过案管中心统一接待窗口,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二要落实好律师会见制度。对依法符合法律规定会见的律师,及时安排会见;对法律规定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做好解释说理工作,适时安排会见。
三要落实好听取律师意见制度。适时向律师通报案件有关办理情况,对律师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建议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迅速办理,要求回复的依法回复,应该改进的及时改进。
(3)强化过硬的监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过硬的监督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后盾。
一要发挥好案管部门的作用。通过对案件办理环节实施动态监控,有效跟进律师执业活动,保障律师权利实现。
二要发挥好纪检部门的作用。通过受理律师投诉控告,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督办处理,随机回访听取律师反馈意见。
三要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对发现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拓展检律交流协作路径,增强良性互动效果
检察官和律师理应加强交流协作,为实现“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共同奋斗。
(1)丰富交流平台,共同提高法律素养
一是建立法律研讨平台。充分发挥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的社团交流优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律研讨、热点专题讲座、模拟法庭辩论等活动,实现互动模式常态化,不断形成法律共识。
二是建立互动培训平台。在现有检察官、律师培训体制的基础上,注重在培训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相互补充,换位讲授法律知识、介绍工作方法,增进职业理解。
三是建立人才交流平台。在招录公务员、遴选检察官的过程中,注重发现律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对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后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检察干警,充分尊重个人志向,形成法律人才良性循环。
(2)加强工作协作,共同提高办案质效
一要增强协作主动性。坚持检律双方定期互访,相互征求对执行法律工作的意见建议,在适用法律的观点争鸣交锋中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要注重协作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律师执业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咨询等机制,规范协作行为,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高效推进。
三要保持协作协调度。检察官要充分尊重律师意见,将律师的合理意见在最终的案件处理中反映出来; 律师要充分了解检察官的立场和价值取向, 在参与诉讼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和谐稳定。
(3)强化监督制约,共同提升职业形象
一是双向监督。检察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权,对律师的诉讼活动进行规范和评判,监督律师依法从业;律师要敢于监督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对发现检察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大胆提出意见。
二是阳光交往。检察官与律师要坚持“个人之间少来往,组织之间多沟通”的原则,坚持在“阳光下”正当交往,严防利益关系玷污职业良知和法律信仰。
三是双向承诺。建立廉洁执法、廉洁执业双向承诺制度,明确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有关要求和廉洁办案的规定,在案件办结时,检律双方互相评价承诺履行情况,签署评价意见,共同维护职务廉洁性。
(三)建立五个机制
1.沟通协商日常例会机制
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与民商事律师进行座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坦诚交流,找到最恰当的解决方法。
2.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研讨机制
就涉及的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从法理、裁判规则运用及事实证据认定等角度进行研讨,共同提高办案水平,促进相互的尊重与理解。
3.代理当事人申诉快速办理机制
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告知当事人如对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首先选择向人民法院上诉和申诉程序,待再审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同时一并告知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如再审后当事人自愿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经当事人委托,可代理其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律师代理申诉的,应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同时在依法办案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及时向代理律师说明不抗诉理由,充分听取其代理意见。
4.案件通报和移送机制
律师事务所如发现民事行政申诉符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抗诉范围的,应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在民事行政审判、调解、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5.出庭观摩案件讨论等业务交流机制
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诉讼、涉及重大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或新型公益类案件,律师事务所可邀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观摩出庭,使检察官既可提前掌握有关案件动态,也可学习了解有关专业领域法律知识。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也可邀请专业律师列席,律师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发表法律意见。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也可共同组织或相互参与法律宣传活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办案程序,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解决两个问题
1.公正廉洁执法问题
必须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检察机关受理律师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吃请送礼,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进行非工作性接触,不得以合作为名接受或索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任何办案赞助款物。
律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与检察机关建立合作关系为名,向当事人进行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和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有影响的误导式宣传,也不得私自收取收费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鼓动或欺骗诱导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从而激化矛盾、挑起争端。
2.共同开展息诉服判问题
对律师代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终结审查不予支持抗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向代理律师及时通报反馈,并共同做好当事人劝导说服工作。对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当事人反复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邀请律师共同接待接访当事人,充分听取其申诉意见,共同从事实、法律等角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使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平息,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坚信,通过不断努力,一定能够建立起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基层民行检律关系。
作者:陈勇强,男,山西运城人,法律硕士学位,中共党员,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任蒲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
就该文章所谈及的检律关系,陈勇强检察官曾经于2018年1月27日与我所律师分享和探讨,取得良好的效果,大家对新型的检律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