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受理、处理以下申诉: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撇销案件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果的;
5、请求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6、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逾期下予刑事赔偿的;
7、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8、不服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9、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的;
二、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3、当事人申请提出抗诉的条件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5、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栽定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裁定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同级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进行监督。
6、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除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
(3)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或者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通过相关救济程序处理后仍不服的。
(4)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
(5)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通过人民法院相关救济程序处理后仍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