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大同市云州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大同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每日排放超标废水4万吨,直接排入御河后流入桑干河,造成两河生态污染。该项目位于大同县杜庄乡利仁皂村南500米,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3年9月完工。同年底开始运行,工程总投资4.85亿元,占地面积123亩。设计能力为6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4吨万/日。从2013年到2017年,该污水处理厂已运行达5年之久,部分设施设备陈旧老化。2017年11月12日,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大同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大同市环境监测站2017年10月24日报告显示该公司10月16日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60mg/L,标准值为50mg/L,超标0.2倍,总氮监测值为45.2,标准值为15mg/L,超标2.0倍,生化需氧量监测值为14,标准值为10mg/L,超标0.4倍,并作出《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2月12日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治理,并罚款十万元整。但该企业到期并未整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4日,大同市云州区检察院依法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督促整治,早日全面达标排放。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制定出整改方案,多次到现场进行督促检查,促使该企业投资5800万元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后经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外排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群众诉求,深入企业开展了法律服务,努力消除污染源头,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利益、服务企业兼顾的效果。检察机关将精准监督与持续监督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通过办理此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公益的合力,提升了环保部门的履职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取得了保护环境的积极成效,而且使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凸显。
【案例二】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家湾水库库区违规堆放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五台县检察院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依据《五台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五台县自来水公司院内有一处水源地水井,该水井一级保护区半径为250米,唐家湾水库西南岸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调查中发现,唐家湾水库西南岸防护栏被人为破坏,附近居民进入防护栏在水库岸边倾倒垃圾,现场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大面积堆放,造成水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五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规定,五台县水利局负有对有唐家湾水库的库区安全监管、保护库区水环境的职责,其下设专门管理库区的唐家湾水库管理处,负责对水库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本案中,在唐家湾水库景观建设遭到破坏、县城饮用水水源存在污染风险时,五台县水利局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2日,五台县检察院依法向五台县水利局发出五检行公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对唐家湾水库库区的管理监督职责,尽快清理违规堆放的垃圾;修复防护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村民和住户继续倾倒垃圾;设立禁止倾倒垃圾警示牌,加大库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保护唐家湾水库水资源无污染。五台县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县政府申请到11万元专项整治资金,安排有关人员开始库区清理和维护工作,共新建加固修护围栏182m、建立水源地保护警示牌25块、清理垃圾260立方米、进行了干砌石整理、指定2名专职保洁员进行保洁、安排工作人员对水库坝坡岸坡巡查并劝阻向库区倾倒垃圾行为。2018年5月22日,五台县水利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职责,尽力争取将唐家湾水库库区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完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水库库区环境整洁,保障县城饮用水源安全。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五台县检察院开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活动的第一案,对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维护起到了示范性作用。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科学决策,将唐家湾水库库区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库区环境整洁,保障县城饮用水源安全。该案的办理不仅为居民饮水安全提供了保障,而且保护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安全,改善了县城人居、生态环境。
【案例三】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勘探研究院非法勘探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左权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山西省某地质勘探研究院在左权县境内进行“山西省沁水煤田榆社-武乡区块煤层气普查续作第二阶段(左权西)项目施工,该项目所设计的煤层气勘探点,位于该县石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因跨越市级行政区域,县级环保部门不具有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该研究院在施工中曾就该项目环保事项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进行请示。该局未对项目情况认真审核,复函告知该研究院无需办理环评手续,致使该煤层气勘探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作业,对饮用水水源地形成污染隐患和水源断流隐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案件办理过程
左权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3日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对某地质勘探研究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依法监管。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防止出现水源断流等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紧急情形,要求该局于收到检察建议后15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该院。左权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院建议后,立即组织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明确整改措施,及时向山西省某地质勘查研究院发函,撤销其先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责令山西省某地质勘察研究院五处施工点全部停工,并对该研究院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善于把握办案时机,注重证据收集,灵活运用多种监督举措,通过与行政机关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召开联席座谈会、组织召开由被监督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处等部门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宣示性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对行政机关正确认知自身履职过错、加强问题整改形成强有力的内在推动,使案件速立速办速结,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彰显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护青山绿水中体现了应有的检察担当。
【案例四】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寿阳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公司开发新建的锦都佳苑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一、二期完工后,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5790602.46元。对以上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某公司虽多次承诺要分期缴纳,但始终未缴纳,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存在不完全履职的情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2日寿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寿检行建(2017)2号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缴某公司所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检察建议发出后,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回复称,约谈了某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了该公司欠缴原因,承诺尽快落实。在此案办理期间,寿阳县检察院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并出台了《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工作办法》。经审查,该案符合召开诉前沟通交流会的情形。2018年6月7日,寿阳县检察院成功召开了全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沟通交流会,会上寿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深刻剖析自己存在的不足,制定了收缴剩余案款的计划并作出了依法履职承诺。截止2018年7月,涉案公司向寿阳县国库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90602.46元。
典型意义
“诉前会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且在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主持召开由办案组成员、被监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并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各界人士参加的会议,其目的是实现事毕诉息,争取在诉前解决问题。“诉前会议”既能增加检察建议的刚性,又能形成多方监督合力。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实践中探索通过诉前程序解决公益诉讼问题,实现多方共赢提供了案例。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只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功效,就可以“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河道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阳泉市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义井河流经城区的三个辖区,其中义井河西峪掌村至白羊墅桥河段河道中,长期散布着大量居民生活垃圾、废弃物,部分河段恶臭难闻,污水横流,环境状况恶化,既影响河道泄洪能力,造成安全隐患,又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案件办理过程
阳泉市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政府、阳泉市城区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分别发出阳城检行公建(2018)1号、2号诉前检察建议书,于2018年4月18日向阳泉市城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发出阳城检行公建(2018)3号诉前检察建议书,分别建议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清理辖区河道内的生活垃圾及污染物,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河道防汛安全,促进义井河水生态环境的改善。收到检察建议后,义井镇政府、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和义井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长制要求,认真制定方案,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改。义井街道办事处组织11名社区主任、社区专干、街道专干等人,联合住建局相关部门人员共计50余人参加,同时向周边工地协调了三台挖掘机配合,对辖区河道内的生活垃圾、污泥、建筑垃圾等污染物进行了集中清理,累计清理污染物40 余吨。义井镇政府组织各村共清运乡村垃圾140多吨,另有专业工程队清理桃河重难点河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700多吨,设置河道围挡10 余处计300米,整修河坝140米,砌筑护坝400米。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对河道的多处积存垃圾进行清理,共清理垃圾15吨,悬挂河道保护条幅5块,设置宣传版面2处,发放河道保护倡议书50多份。至此,义井镇政府、南山路街道办事处和义井街道办事处共清理垃圾总计900多吨,切实改善了义井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河道既是重要的水利设施,又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义井河由东向西流经阳泉市辖区,是桃河的重要支流,义井河河道治理对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有重大意义。阳泉市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参与“城市黑臭水治理”重大战役,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有关单位积极履职,整治了义井河道脏乱差现象,对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防汛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六】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综合垃圾处理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襄垣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修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产生的渗滤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工程于2010年5月经省环保厅环评批复,2010年8月经山西省发改委批准立项建设,2013年9月开始试运行。该工程在建设运营中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在主体工程未通过验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同时施工和投入使用,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净化处理的垃圾渗滤液直接排入露天收集池,导致垃圾渗滤液溢出,周围环境、土地和地下水长期被污染。经襄垣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襄环监字S(2017)第153号、154号 认定: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内样本检测结果:PH浓度10.47>6-9,COD(mg/L)11638>100,SS(mg/L)125>30;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外样本检测结果:PH浓度10.35>6-9,COD(mg/L)11207>100,SS(mg/L)120>30。襄垣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对该工程的监管存在不完全履职情形,致使该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襄垣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襄垣县环保局、襄垣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两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修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后,县环保局和住建局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并积极筹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襄垣县某公司聘请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了招投标。中标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进厂施工,目前该污水处理设施已建设竣工投入试运行。
典型意义
该综合垃圾处理厂虽然存在手续不完备、环保设施缺失等问题,但因其承担着全县垃圾处理的重要任务,所以不能简单关停。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没有简单、机械执法,而是同环保和住建等部门共同查找问题根源,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汇聚党委、政府及检察机关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合力,最终促成了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达到了公益保护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至此,长期困扰企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当地老百姓怨声载道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老大难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得以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堆放煤矸石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情况
古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该县古阳镇安吉村的某煤业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至今,在安吉村管道梁处非法排放煤矸石。该煤矸石堆场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配套进行防尘、防渗、防自燃工程建设,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古县环境保护局虽然在2017年9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直到2018年3月30日古县检察院对该公司煤矸厂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仍未整改环境违法行为,非法排放煤矸石现象仍然持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情况
古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古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古县环境保护局针对古县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煤矸石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古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古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古县环境保护工作,并邀请检察机关列席,会议通过了《古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古县煤矸石排放存在问题及整治意见》、《古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的意见》,部署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难点,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排污主体治理污染”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对排查出的六大类63个环境问题,逐级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检察机关同步跟进,古县环境保护局依法约谈某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限定工作期限内,依照工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前,涉案某煤业有限公司已出资1200万元修建拦水坝、拦矸坝、涵洞,并委托临汾市煤炭设计院作出煤矸石规范化治理方案,投入300万元对煤矸石山进行覆土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要牢固树立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围绕公益保护核心、服务保障发展大局、提升公益诉讼质效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努力让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认识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最大支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措施,是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促进,是对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治理能力的推进。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履责,形成了古县上下聚焦环境治理、查处违法排污的联动效应,治理工作迅速见效。通过一个企业的污染治理,带动对相关企业、行业的整体治理,扩大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养殖场
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垣曲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向垣曲县泉沟水库排放污水,严重影响并威胁相邻的古城镇西沟村居民饮水源安全。垣曲县泉沟水库修建于20世纪70年代,是垣曲县古城镇西沟村等居民的主要饮水源之一,2015年2月垣曲县水利局在神泉沟水库下游河道建设了西沟村泉沟供水工程,供给古城镇西沟村第一二居民组300多人口生活饮用水。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位于泉沟水库东北方向10米左右处,可存栏1000头生猪养殖,该养殖场自2015年运营以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保手续,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猪舍和化粪池渗漏的及化粪池积满后溢出的粪便污水顺着斜坡直接排入垣曲县泉沟水库,致使河道水流变黑、变污,污染古城镇西沟村饮用水源三年之久。2018年3月,古城镇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地质实验室以及垣曲县自来水公司对神泉沟水库及下游河道水质进行了监测,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有多项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8年4月25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山西铜蓝环境监测中心对神泉沟水库及西沟村河道水质进行监测,水样监测结果显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等重要指标超标。
案件办理过程
垣曲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先后向垣曲县环保局、水利局、华峰乡政府、畜牧发展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建议垣曲县环保局、华峰乡政府、畜牧发展中心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垣曲县华峰乡北营村席某畜牧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饮水源造成的污染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建议垣曲县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划定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4家单位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履职,垣曲县环保局配合垣曲县华峰乡政府、垣曲县畜牧发展中心对非法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并要求该养殖场对污染的水源作了修复处理。同时在垣曲县水利局、垣曲县华峰乡政府、垣曲县古城镇政府等多家单位的协调之下,为西沟村开辟了新的水源,铺设了新的饮水管道,解决了西沟村300余口人长久的饮水安全问题,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泉沟水库水质污染整治见成效,切实让西沟村百姓用上了干净、放心的饮用水,为整治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该案的成功办理,也是垣曲县检察院践行“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的一次具体行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让广大农民在宜居的环境中享受生活,切实感受到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带来的生态效益。
【案例九】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违法生产
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河津市检察院在开展保护自然保护区专项活动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经调查,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位置处于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占地108亩,原有立窖4座,设计产能为10万吨高钙灰,实际产能为6万吨,2014年12月投入生产。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查中发现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违规占用运城湿地自然保护区(河津段)实验区,要求整改。后河津市政府要求河津市环境保护局与阳村乡政府联合督促整改,河津市检察院调查中发现该高钙灰项目虽已关停,拆除了部分设备,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但整改不彻底,仍存在违章建筑,且未采取任何生态恢复措施,生态环境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7日,河津市检察院分别向河津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市阳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河津市环保局及阳村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2018年6月25日、7月5日,河津市阳村乡政府与环保局先后回复说明,河津市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钙灰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已拆除完毕,108亩湿地已退还相关乡镇,其中原生产设备占用的50余亩湿地已进行了生态恢复和绿化。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河津市检察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借力市政府曾发文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联合整改后主动与市政府取得联系的契机,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同时,注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建立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依托各相关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积极配合,形成保护公益、保障民生、促进依法行政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十】
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襄汾县某村民
违法打井取水破坏资源、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下旬,襄汾县永固乡家村村民家某在未办理取水申请和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西高铁侯马跨汾河特大桥328#桥墩(大西高铁里程K553+245)下行侧20米处,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用于农田灌溉。针对上述违法打井取水行为,襄汾县水利局同襄汾县护路办、永固乡政府、家村村委会于2017年12月6日现场执法检查并封填该井。2018年5月9日,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井又被重新使用。襄汾县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襄汾县永固乡家村村民未经许可擅自在高铁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水资源禁采区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虽然进行了执法检查,但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的情形,导致违法私自打井取水的行为反复发生,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1日,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襄汾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襄汾县永固乡家村村民家某违法打井取水行为及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地下水开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清理,严格规范地下水开采行为,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检察建议发出后,襄汾县水利局对违法打井取水行为人家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襄汾县护路办、永固乡政府、家村村委会等多方积极工作,使家某认识到其行为既破坏了国家水资源和环境,又危及高铁行车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家某于2018年6月15日主动将水井取水设备拆除,随后在襄汾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永固乡水管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凿井进行了深挖填封,恢复耕地耕种。目前该水井已被回填封堵。
典型意义
铁路运营安全特别是高铁安全关系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是铁路行业的“生命线”。襄汾县永固乡家村村民家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高铁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水资源禁采区违法私自打井取水,既破坏了国家水资源和环境,又规避了国家费用征收规定,同时极易对国家投入巨资建设的客运高速铁路造成区域性沉降,进而会导致高铁桥墩下沉,危及高铁行车安全。该案作为山西铁路检察机关首例水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对于加强铁路沿线水资源执法、推动依法行政、维护高铁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通过办理个案达到了“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监督效果,提升了铁路沿线群众的护路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护铁路安全的大局意识,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积极营造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