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廖德昌、被害人周某甲和诉讼代理人孙云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周某甲与秦某乙在秦某丙家吃饭时发生纠纷被人劝阻,周某甲的女儿周某乙(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到秦某丙家与秦某乙的哥哥秦某甲发生口角,后周某乙电话邀约熊某甲(另案处理),熊某甲又邀约熊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丰都县**镇**村**组秦某甲家附近与周某乙汇合,后熊某甲、熊某乙等人持木棍等工具到秦某甲家地坝及家中殴打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丁,秦某甲、秦某乙对熊某甲等人进行反击,在将熊某甲等人被打跑、制服之后,秦某甲看到周某甲在现场,认为事情都是周某甲惹出来的,就持木棒打了周某甲右大腿部位一下,造成周某甲右侧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 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 证人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 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 被告人秦某甲勇的供述和辩解;
- 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临床)[2018]0035号鉴定意见;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正宗
检察官助理:郑娇霞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