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室,家住甘肃省景泰县**镇**路**村。因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在景泰县公安局红水派出所辖区接受社区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日17时30分许,在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听音阁”茶餐厅二楼巴厘岛包厢内,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害人张某甲及胡某某、沈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时,李某甲和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甲先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朝李某甲扔过去,砸在李某甲的额头上,李某甲的额头被打破后,两人撕打起来,后两人都跌倒在地上,张某甲骑在李某甲身上打李某甲,李某甲拿了一个摔破了的啤酒杯,用啤酒杯把手朝张某甲身上划,二人被沈某某等人拉开后,又撕打到巴厘岛对面的包厢内,李某甲拿着啤酒杯把手追打张某甲到青云台包厢门口,张某甲拿起包厢内的电热水壶朝李某甲头上砸了两下,李某甲拿着玻璃啤酒杯把手朝张某甲的身上划,后二人被在场的人拉开并分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二人上述行为致使张某甲左面部、颈部、肩部、手背部皮肤裂伤;李某甲额头、左手拇指、右手食指等部位不同程度的损伤。2018年10月31日,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面部及颈部均为轻伤二级,手背部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住院病历,现场照片,张某甲、李某甲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情照片,接受物品清单及谅解书,李某甲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化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徐述先
?? 2019年1月24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