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于2017年12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于2017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铺**号,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于2017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上联系到了“黑广播”设备供应方(真实身份待查),并用其提供的“黑广播”设备安装在石家庄高新区泊水湾**-**室,孙某某使用该设备播放频率为98.5MHZ的保健品广告,经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监测该设备功率为1000W,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私自设台。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上联系到了“黑广播”设备供应方(真实身份待查),并用其提供的“黑广播”设备安装在石家庄新华区**小区**区**室,孙某某使用该设备播放频率为97.9MHZ的保健品广告,经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监测该设备功率为1000W,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私自设台。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乙伙同孙某某、李某甲经过商议,共同从网上购买了一台调频率广播电台用于保健品的广告广播,由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出资用于租用房屋,后该三人将调频广播电台安装于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室内,并于当日开始广播频率为98.5MHz的保健品广告,经监测该设备功率为1000W,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属于私自设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黑广播设备照片、河北省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擅自设台证明、无线电监测报告、犯罪地点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对犯罪地点搜查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同案犯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1月11日
附:
???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