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郭某某谎报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贷款手续在霍州市**信用社以郭某某的名义贷款29.9万元。直至案发,该笔贷款逾期,共欠**信用社本金29.7万元,利息17.161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归还贷款本金29.7万元,利息17.16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积极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使被害单位的损失得以弥补,并取得了山西省**信用合作联社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