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8日、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大药房内销售“巴西伟哥”等三种无任何产品资质的保健药品,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现场照片、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等;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于霍州市**村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