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8********,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8日由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由昌江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琼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民贸方向往太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人民北路春梅宾馆前路段时,适时遇有徐某某驾驶琼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方行驶,由于刘某某未确保安全车距,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起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1册,证据目录2份。
3.逮捕证1份,逮捕通知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讯问笔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