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9的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丰台区G4高速出京主路垡东桥桥上时,与孙某某驾驶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车辆照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孙某某、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崔某某、孙某某、康某某对淡某某的辨认;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淡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淡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丽
检察官助理 李钰莹
2019年4月9日
附 :
1.被告人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