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王武,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局宿舍**幢**室,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学贤,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管区**队**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管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投案,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投案,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武、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武以搬东西为由,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等4人行驶至澄迈县**镇**村张某甲新建的房子处。在王武的唆使下,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与王武从张某甲家南边平顶房内偷出多箱古镇怀庄白酒以及1个疑似玉石物。五人共同将多箱古镇怀庄白酒搬到王武的小型轿车上,由王武分两次将偷得的物品运走。之后,王武驾车将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带离现场。
2018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武在白云机场B214航班登机口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在各自家里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
2018年10月5日,公安民警从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王武住处搜查出11箱橙色纸箱包装古镇怀庄白酒并予以扣押。2018年10月7日,公安民警从黄某某(王武妻子)处扣押1块疑似玉石物。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11箱橙色纸箱包装古镇怀庄白酒总价值为3289元;被盗的紫水晶洞价值为18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古镇怀庄酒、紫水晶洞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出所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返还清单、被盗物品清单、见证人说明、关于王某辛的办案说明、关于现场勘验笔录为复印件的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提供的被盗清单说明、如何锁定被告人的说明、五粮液陈泥辨认说明、嫌疑人作案路线图的说明、现场平面示意图;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丁、张某丙、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黄某某、王某壬、陈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武、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涉案赃物指认笔录及照片、王武对王某乙、陈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王某甲对王武、王某乙、陈某甲、王某丙的辨认笔录、王某乙对陈某甲、王某丙的辨认笔录、王某丙对王武、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的辨认笔录、陈某乙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彭某某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武、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289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元源
检察官助理:王咸青
2019 年? 2 月 1 日
附:1.被告人王武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王某甲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陈某甲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王某乙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管区**队**号;王某丙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
2.本案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 涉案物品:紫水晶洞1个,现存于澄迈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