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都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后,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决定重新变更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9月左右在丹寨县城做木工时候购买一支射钉枪用于干活。同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想组装一把枪支来守卫自家牛棚,于是就在淘宝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三根钢管、一个红外线瞄准器、一些钢珠等材料,自己加工组装成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支长112.7cm黑色枪支;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淑琴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898507****
2.侦查卷二册、公诉卷一册。
3.证人名单附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