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受贿罪一案日前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29 08:40
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维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一案,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对张某某以涉嫌受贿罪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延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维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一案,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对张某某以涉嫌受贿罪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延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12309(检察服务电话)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