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曹靖全,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农场医院后住宅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农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靖全、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8日中午14时许,曹靖全来到儋州市**镇**农场**街**号李某甲家二楼房间,并向李某甲提出购买3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李某甲同意后,曹靖全从李某甲房间拿出300小袋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每袋10ml,可待因含量按0.063%计,含可待因净重1.89克)后离开,并按照李某甲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甲之父李某乙人民3000元。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贩卖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样本检测出麻黄碱和可待因成分,其中可待因含量为0.063%。
案发后,李某乙已于2018年9月3日将收取曹靖全的人民3000元上交给公安机关。
2.2018年8月29日23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昵称“放某某”)联系曹靖全(微信号cao****,昵称O****)购买小75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双方约定每包价格人民币16元。2018年8月30日零时许,曹靖全按约定在**镇**街**幼儿园斜对面处将75小袋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每袋10ml,可待因含量按0.065%计,含可待因净重0.49克)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当场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付款方式支付曹靖全人民币1160元。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曹靖贩卖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样本中检测出麻黄碱和可待因成分,其中可待因含量为0.065%。
2018年8月30日晚19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民警在儋州市**镇**路**大厦附近抓获曹靖全,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603小袋(每袋10ml,可待因含量按0.065%计,含可待因净重3.92克)、手机2部、现金520元;2018年8月30日22时30分许,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民警在儋州市**镇**街**酒吧门前将李某甲抓获并扣押其手机2部,次日在其住处提取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684小袋(每袋10ml,可待因含量按0.063%计,含可待因净重4.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毒品)、涉案款票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说明、提取笔录、取样称量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靖全、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公安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靖全明知可待因属于毒品而贩卖给他人0.49克,另被缴获3.92克,共计4.41克;李某甲明知可待因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1.89克,另被缴获4.31克,共计6.20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家奇
书? 记? 员:王剑滔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靖全、李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另附)。
4.涉案款人民币3520元,现存放于公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