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2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大同县人,租住大同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20时45分,被告人关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晋B****9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39线(原大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河村口时,因观察不周,且夜间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将停留在道路上的行人张某某、郭发、郭某某撞倒,致张某某、郭发当场死亡,郭某某损伤轻伤一级。经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郭发、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昆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