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仝珍珍,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4********,汉族,户籍所在地原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仝晶晶,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4********,汉族,户籍所在地原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仝珍珍、仝晶晶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4日交办我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仝珍珍、仝晶晶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人民币287097元,通过网络向不明身份人士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向不特定公众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珍珍、仝晶晶未经许可经营烟草生意,且出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佳
2019年1月15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壹拾贰张,单页资料捌页。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