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7********,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23时许,李某某在杜集区方安路“龙轩雅舍”小区路段醉酒后驾驶皖FL****号小型轿车后,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将其带往淮北市矿工总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19年3月22日
附:
??? 1.被告人李二超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