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城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院**楼**号。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4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D****8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城区延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海加油站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娄广亚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