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郊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队**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7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醉酒驾驶晋D****8东风日产牌灰色小型轿车沿长治市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大酒店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梦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散页1张,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