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县**乡**村**组**号。2003年6月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一年;2005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6月王某某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三个月;2011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王某某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长治市**院**号病房内,趁失主郑某某睡觉时,将失主病床上挎包内的23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抓获材料等书证;失主郑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忠民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