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8〕3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30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唐某某、户玉贝(在逃)、陶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谷城县城关镇靓点KTV111房间里唱歌,户某某因琐事与一人在靓点KTV四楼走廊处发生争吵,该KTV保安孙某某发现后,便上去对双方进行劝止,此时,徐某某听孙某某说话不顺耳便朝孙某某的身上瑞了一脚,随后围观人群中便有人殴打孙某某,孙某某顺楼梯朝楼下跑,唐某某与户某某等人持刀追撵至楼下“揽月网吧”道子里,户某某、唐某某等人先后用刀朝孙某某的头部、身上乱砍,后逃离现场。孙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17年4月28日,经谷城县公安局谷(公)鉴(法)字[2017]109号鉴定书鉴定:孙某某多处皮肤裂伤,疤痕累计长度23.4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孙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谷城县公安法医鉴定意见书; 5、现场视频光碟;6、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