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公诉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率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楼**层**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社区**楼**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20时5分许,被告人率某甲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1)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5公里加500米处时,将正在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钱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乘车人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20时15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率某甲离开现场。钱某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率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某无责任。
次日15时许,被告人率某甲经家属劝导主动到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交通事故照片、医院疾病诊断书、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杨某某、史某某、赵某某、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张晓凯
??????????????????????????????????? 检察官助理:兰岚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率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