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水市**镇**村**湾,现住广水市**镇**社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8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小车由吴店镇江溪店往吴店镇双汇大道行驶,行至吴店镇芝麻湾小学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号小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发生二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随后,依法抽取其血液送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5000至12000元,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 检察员:徐敏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水市**镇**社区**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9466****;保证人兰某某,联系电话:1599784****。
2.案卷材料1册,共计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