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银杏大道浮来山镇党委路段处,与顺行石某某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0月12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肖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1mg/100ml。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肖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对其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钱芳
2019年3月21日
附:
???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某镇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