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某镇某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0时0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L*****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莒道线阎庄驻地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2018年9月19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3mg/100ml。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芳
2019年3月12日
附:
???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某镇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