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8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31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蒙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同意工人陈某某在安全的情况下烧荒草补种果苗,陈启才在没有修防火带和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蒙山县新圩镇四联村屯巴山烧荒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过火总面积108.11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85.38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2.73公顷。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