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2********;汉族,小学,群众,住格尔木市开发区**物流有限公司,系**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79********;汉族,小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所,系格尔木市千千佳物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2016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格尔木市东海路与G109国道交汇处的**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私设加油点对外销售柴油。2018年8月9日,该加油点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查获,当场查扣加油机、地埋油灌、POS机等物品,被查扣油罐中存储的柴油共56.82吨,经鉴定,被查扣的柴油闪点低于60,价值人民币451150.8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格尔木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发票及POS签单、称重单、情况说明、零售、批发汽柴油价格表、合同、记账凭证及工资表、POS机交易明细;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10人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尔图
2019年 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2、案卷柒册;
3、散页材料肆拾肆页;
4、光盘拾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