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文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至29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11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涛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莫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刑)在衡阳市蒸湘区医学院路盒口味餐厅吃夜宵时,与谢某某、周某甲因为争座位发生争吵。莫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餐馆后和莫某某、熊某某一起与周某甲、谢某某发生打斗,双方随手抄起餐馆内的桌、凳互相打砸。之后不久,莫某某、熊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餐馆。谢某某则从盒口味餐馆的厨房里拿出了一把菜刀追砍周某某和莫某某,后莫某某打电话叫来的被告人叶某某等人赶到餐馆边拿着棒球棍,和拿着菜刀的莫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一起对谢某某和周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股骨下段骨折累及关节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骸骨骨折”和“左顶部挫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甲“左第4手掌骨头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聪、罗丰收
2019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_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