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现住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唐某甲持C1驾驶证(实习期)驾驶号牌湘******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蒸湘区蔡伦大道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金铭大厦对面路段时,由于唐某甲超速行驶,导致发生小车前部与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乙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伤送院抢救,后被害人刘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2017]0006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甲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唐某甲已支付被害人刘某乙丧葬费70000元;且已支付两被害人的医疗费用36134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罗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受重伤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思慧
成益辉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