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6年9月16日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960916503036243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大陇镇大陇街93号**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利用手机微信(微信号为zhuwenyuel3l4******)从事销售中华、芙蓉王、利群、南京等品牌香烟活动。被告人朱某某先从微信上添加了几个用微信卖烟的微信好友作为供烟“上家”,然后将这些供烟“上家”在微信朋友圈发的香烟图片转发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以比“上家”售卖的烟草贵10元到100元每条的价格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兜售,如若有人需要购买香烟,被告人朱某某则先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微信买烟“下家”的购烟款,之后把买烟“下家”的地址、名字、手机号码等一并发给其供烟“上家”,让其供烟“上家”直接发货给微信买烟“下家”。被告人朱某某自2015年开始利用微信售卖香烟以来,累计向微信号为Oo668899xx******、YX496******等微信供烟“上家”购买各类香烟价值人民币135073元,累计向微信号cgsdytht9******、XY1134******、xun382******等微信“下家”销售各类香烟价值人民币197620元,累计获利共计人民币631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陈永华陈某甲、张勋张某某、李其玉李某某、陈春陈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手机微信销售各类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7620元,获利6310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陈言稳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井冈山市新城区君悦花园2栋2单元6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