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包晓英(曾用名:布日古德),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21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现无固定住所。2008年7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晓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包晓英来至本市河西区人民公园东门内“*****”公司办公楼外,以砸玻璃破窗的方式进入办公楼,后又以砸玻璃破门的方式进入公司二楼经理室,盗窃银灰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闪存500GB)一部、黑色戴尔牌5576笔记本电脑一部、飞天茅台53度一升装白酒两瓶、国窖1573鸿运568 53度500ML装白酒一瓶、硬中华烤烟型香烟四盒及现金200余元、耐克钱包一个、纪念章盒一个等财物。被告人包晓英作案后逃离现场,后将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销赃,并自行耗用国窖1573白酒及中华香烟三盒。
2018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包晓英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苹果笔记本电脑、飞天茅台白酒、中华香烟、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等被盗物品。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内存500GB)一部价值人民币3100元、戴尔牌5576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900元、飞天茅台53度一升装白酒两瓶价值人民币9036元、国窖1573鸿运568 53度 500ML装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145.67元、硬中华烤烟型香烟四盒价值人民币180元。
被告人包晓英盗窃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5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赃物、赃款等物证照片;
2. 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购买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保、王某国、丁某陈述;
4.被告人包晓英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鞋印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 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犯罪地点录像;
8.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晓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包晓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晓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长明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包晓英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