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小区**期**号楼**室。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发现位于**小区**期**号楼**室家户门未锁,遂产生盗窃念头,然后其进入该家户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卫生纸、布袋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超
检察官助理:祁彬彬
2019年3月5日
附:
???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小区**期**号楼**室。
???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