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新检公诉刑抗〔2017〕9号
新泰市人民法院以(2017)鲁0982刑初43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2017)鲁0982刑初433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携带着车钥匙将李某某停放在新泰市明珠小区家门口的奔驰轿车及车内物品一宗窃取,涉案价值590350.00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二人利用安装在被盗车辆上的定位器,确定被盗车辆的准确位置,后伪装、遮挡作案车辆牌照,使用事先留存的车辆钥匙把车辆秘密开走,直接操作完成盗窃行为,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量刑明显不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新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定从犯的一案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新泰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2刑初433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_